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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 2023-06-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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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23〕9号

   

生命科学学院公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有效使用公共用房,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有偿使用、定额管理、阶梯收费”的原则,建立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核算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定额核算支撑数据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时间节点、统计口径为准。公房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公房面积数据由资产处提供,研究生培养数据由研究生院提供,人员职称信息由人力资源部提供,科研补助用房数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提供。

第二章   学院公用房屋分类和核算

第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含以下九类:

(1)教师工作用房

(2)教师科研用房

(3)科学研究实验中心用房

(4)本科教学实验中心用房

(5)科研补助用房

(6)研究生学习用房

(7)研究生公共教学用房

(8)行政办公用房

(9)后勤保障用房

第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用房免费定额面积划拨到本科教学实验中心、科学研究实验中心和所属实验室统一核算。

第六条 研究生学习用房面积按照研究生院核定的各单位研究生人数(与生均拨款人数一致)核算,面积标准为2/人。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各指导教师商议分配比例,报学院核算。

第七条 多人共同使用的实验室、办公室、仪器室,由使用方自行协商费用分担比例。

第八条 科研补助用房是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核定的学院重点研究基地用房。科研补助用房面积优先从科研补助对象的实验室、基地的公共用房中抵用,如有剩余补助额度,则由相关实验室、基地负责人指定,从承担实验室、基地工作的相关教师个人科研用房超额面积中抵用,将其超额收费面积费用转为定额收费面积费用。

表1 科研补助用房分类定额标准

类   型

补助面积(/个)

国家重点实验室

800

省部重点实验室

200

省部工程中心

100

其他省部级理工农医类研究基地

50

其他补助类型

按学校决策实施

第三章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收取办法

第九条 定额面积内教师工作用房和研究生学习用房定额部分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科研用房、科研补助用房定额和超定额部分均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十条 教师公用房资源面积的计算

科研用房总面积=教师工作用房+教师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缴费面积=科研用房总面积-工作用房额定面积-研究生学习用房面积;

额定内收费面积=科研用房额定面积+科研补助用房

超额定收费面积=科研用房缴费面积-额定内收费面积。

表2 教师额定用房面积标准

人员类别

教师工作用房额定面积(/人)

教师科研用房额定面积(/)

“萃英学者”一级岗

50

100

“萃英学者”二级岗

30

50

教授

20

40

青年研究员

0

40

副教授

15

30

讲师

10

20

正高级实验师

20

0

副高级实验师

15

0

中、初级实验师

10

0

全脱产在站博士后

0

20

第十一条 教师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

定额内收费标准:7元//

超定额50%以内(含)收费标准:25元//;(新入职三年以内、单独成立实验室的教师,此项按13元//月的标准收取);

超定额50%以上收费标准:80元//月;

超定额百分比=超额定收费面积/科研用房缴费面积;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实验中心用房收费标准:15元//月。

第十三条 逸夫生物楼301报告厅与305报告厅对外使用收费全额转入学院公用房使用费账户。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本科教学实验中心用房、研究生教学用房和后勤保障用房免收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十五条 地下室使用面积在定额核算过程中折半计算。

第十六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按年收费。

第十七条 学院教师借用公用房,仅可用于科研用途,按年收费,收费标准:40元//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自然年度,每年一次性代为收取全年公房使用费,并建立专用账户管理,用于统一向学校转缴全院公房使用费。缴纳费用时间节点为学校收缴公房使用费截止日期前5日。

第十九条 对拒缴或拖欠公房使用费用的实验室,将根据欠费金额扣减该实验室负责人和使用人次年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和学院事业发展贡献奖励绩效。

第二十条 学院应根据学校公房收费制度的收费细则和额度变化,及时调整学院公房收费办法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如对公房结构、面积、使用方面存在异议,由使用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公房管理人员核实后,向学校资产处申请调整、复核。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二条 本办法仅用于学院公房当前使用现状下的费用收缴,不涉及公房调整及分配,其他未尽事宜由生命科学学院负责解释。